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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危险化学品销售装载要遵守“十不准”规定—— 时间:2014-5-17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装载环节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5月13日,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十不准”规定。按照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将“十不准”规定统一制作牌匾,并悬挂于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

    “十不准”规定具体为:一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试生产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准销售危险化学品。二是不准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或销售危险化学品。三是不准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四是不准向未随车携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五是不准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道路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剧毒化学品。六是不准向现场安全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所驾驶的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七是不准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罐式车辆载货后的总质量不准超过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不准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八是不准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九是不准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十是不准不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不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